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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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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:2011/7/14 22:50:04 阅读次数:3444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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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事项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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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设立登记(非公司企业法人) |
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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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 |
办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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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股东符合法定人数(50个以下);
2、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3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4、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5、有公司住所。
二、设立股份公司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(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);
2、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(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,从其规定);
3、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4、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,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;
5、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6、有公司住所。 |
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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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2、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法人股东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3、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法人股东加盖公章);
4、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是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
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7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法人股东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其他相关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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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架构 |
会长 |
林宗新 |
副会长 |
李扬 |
秘书长 |
周社稷 |
副秘书长 |
谭国强 |
秘书长助理 |
林国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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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举报 |
咨询: |
010-62956443 |
传真: |
010-59796997 |
举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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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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